投標人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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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執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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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不動產投標分兩種情況:1.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通知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期限。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於動產 ( 含遺留物、出資額、股份等 ) 拍賣,應於拍賣時當場繳足全部價金。[ 112-01-16更新 ] -
均不可,但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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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若無人增加價額,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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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法院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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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為投標人,但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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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投標書上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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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參與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得向法院服務處領取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並將保證金票據放入後將袋口密封,於投標時間截止前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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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於投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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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委託他人代理到場參與投標;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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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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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或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其他可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2.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應於投標書上書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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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場提出,否則,拍賣期日終結後,不得再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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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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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若未簽名亦未蓋章,則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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