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後均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查少年是否有下列情形,再裁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或少年已年滿20歲者。
- 除上述情形外,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官。少年經檢察官偵查後,如依法提起公訴,仍由少年法庭審理。
14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後均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查少年是否有下列情形,再裁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附屬之處分則有:(1)禁戒(2)治療。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
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可分為調查、審理及執行。
茲將各項處理程序概要說明如下:
協商式審理在少年法制上是一項嶄新的審理方式,所謂協商式審理,其具體做法是在法官及少年調查官就非行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背景及成因、觸法過程先做必要的調查與了解後,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經由充分之溝通後,尋求對於該少年最有效的輔導矯治方式。經由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研定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於筆錄,即完成該事件之裁決。因裁定之處遇已獲得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致共識,對於日後保護處分之執行,能充分合作、全力配合,能更有效達到處遇之目的。
少年法院(庭)在審理少年事件時,為決定是否再予保護處分,或應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妥適,而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個月以內期間之觀察,並由少年調查官就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此即審理中之交付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