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家事事件關係人和家庭的隱私及名譽,家事事件開庭時,原
則上不公開,因此不可以旁聽。但審判長或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准許旁聽。
◎家事事件法第9 條
為了保護家事事件關係人和家庭的隱私及名譽,家事事件開庭時,原
則上不公開,因此不可以旁聽。但審判長或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准許旁聽。
◎家事事件法第9 條
1.根據我國學者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出庭作證或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時會有下列壓力:
2.為了幫助孩子,家事事件法規定未滿20 歲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出庭表達意願或意見,法院認有必要時,會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如未成年人的親屬、學校老師等)陪同到場,陪同人員可以坐在被陪同人旁邊並可以表示意見。另外也可以聲請法院隔別訊問、提供進出法庭的安全路線、不同的等候開庭處所等,以免孩子受到傷害。
◎家事事件法第11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8 條、第19 條
在親子非訟事件中,除了社工陪同外,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請兒童
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來協助了解孩子的真正意願;另外在涉及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事件(例如父母在離婚官司中請求法院決定
孩子由誰監護),法院也可以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幫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來保護孩
子的利益。
◎家事事件法第108 條、第109 條
◎家事事件法第18 條、第106 條、第119條、第122 條、第123 條、第176 條、第178 條、第180 條、第183 條、第184 條、第185 條;民法第1055 條之1、第1069條之1、第1083 條之1、第1089 條之1、第1111 條、第111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7 條等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當事人有配合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定處新台幣3 千元以下的罰鍰。
◎家事事件法第32 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
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30 條、第186 條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家事事件法第30 條、民法第1052 條之1、戶籍法第9、34、48 條
調解不成立時,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不可以當作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基礎,所以對當事人的官司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家事事件法第31 條第5項
◎家事事件法第45 條、第186 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5、66、163 條
◎家事事件法第85 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家事事件法第194 條、第19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