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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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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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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2.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3.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4.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5.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10-04-30更新 ]
  • 如果您沒有空來開庭,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您來開庭,但是必須提出委任狀於法院,而且訴訟代理人必須明瞭案情,才能對辯論為攻擊防禦,當然他所說的話就如同您親自到庭所說的;另外如果訴訟上有必要本人親自到庭的話,法官也會通知本人親自到場,這時後就必須本人親自到庭說明了。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10-04-30更新 ]
  • 由於任何民事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需要可能多次的開庭,並且要對你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須提出讓法官相信你說的話是真的之證明),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如果所請求的金額不是很多,可能不符合經濟效益,你可以在起訴前可考慮用下列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

    1. 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 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如未滿10萬元或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者,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10-04-30更新 ]
  • 1.當事人符合下列兩個要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 的裁判費用之三分之二: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或依同條第二項於上訴、抗 告程序中為撤回上訴、抗告者。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

    2.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 (1)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2)和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書記官依當事人聲請退費應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10-04-30更新 ]
  • 接到開庭通知時原則上請儘量準時到院,如當天無法親自到院開庭,請先具狀請假(附事由證明)或委任代理人出庭,但萬一情況緊急臨時發生狀況,無法到院開庭時,請記得事先打通電話給書記官說明無法到院原因並傳真請假書面,事後一定要再具狀請假,書記官才能將您的請假單附於卷內為證,記得哦!民事官司合法通知不到庭,是會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10-04-30更新 ]
    1. 為了能迅速、經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希望在審判期日之前,能透過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書狀的方式及在法官的協助之下,使雙方當事人整理出彼此沒有爭執的事項,以及有爭執的事項;而雙方沒有爭執的事項,法院就不用再花時間調查證據,只要調查爭執事項的證據就可以,如此一來,就可以節省一些調查證據的時間。
    2. 當事人都能針對有爭執的事項去充份的辯論,就不會發生判決的理由在當事人預料之外的情形。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若有講得不完全、或主張的權利讓人不明瞭時,法官在審理程序當中,也要適時地向當事人闡明,讓當事人不會因為不懂法律主張錯誤的權利或沒有做完全的陳述而導致敗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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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進行中,原告就攻擊或被告就防禦方法所提出的聲請(測量或鑑定等),就因該部分聲請所需的費用,聲請人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如果聲請人不繳納的話,法院就當作沒有這個聲請,也就不做這部分的調查了,因此您可能就喪失了這部分可能對您訴訟上有利的證明,對於將來官司的輸贏是有影響的,是否有必要,也是在於您自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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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一些比較繁雜的民事訴訟,法律及事實上的爭執點一時不容易釐清,如果一開始就訂開庭的時間,雙方到了法庭上,一時間也不知道對方所持的理由與證據是什麼,該如何的反應,這樣一來,可能會多了很多勞車往返的開庭時間,為了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先對對方所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陳述,能先充分瞭解後再予辯論,先藉由書狀的先行,可以讓訴訟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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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宣判後,您可以電話向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科或上網查詢判決結果。判決書於宣判後10日內製作完成並送達,因此您會在宣判10天後收到本院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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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閱卷,即請求閱覽、複印、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當事人應於閱卷前三天以書狀、電話、傳真給承辦股表明閱卷時間,以便辦理閱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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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以書狀載明請求人姓名、案號、案由等事項,本院收受書狀後,承辦股書記官會查明卷宗是否仍在本院,或已送交上訴法院,或已發送地院,經確認後,再核發確定證明書、判決書,或者將書狀轉交相關法院核發並通知您。
    2. 另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及「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規定,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10頁以內者,徵收新台幣100元,逾10頁者,每5頁徵收新台幣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請求人應以該徵收標準,繳交聲請補發費用及寄送之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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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可能是對造上訴或對造的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如對造有上訴,本院會將上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繕本送達給您。案件確定時,除原告之訴駁回外,本院會主動發給確定證明書予原告,毋庸再具狀聲請。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10-04-30更新 ]
  • 訴訟中如果雙方已有和解的共識,可由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已被告不依和解內容履行原告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如果訴訟過程中,被告自知理虧,自動履行債務了,那麼你應該趕快就本件訴訟向法院遞出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也是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的。
    在法庭上開庭和解或撤回時,可直接在法官面前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並請您簽名,事後您會接到領回裁判費之通知函;具狀撤回時,請記 得要在撤回狀上註明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這樣才會很快能領回裁判費喔!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10-04-30更新 ]
  • 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當事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第426條的規定,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是讓步,不得做為法院裁判時判斷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委員面前放心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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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2年內,填載聲請書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經法院裁定許可者,並至本院收發室繳納費用,每片光碟費用新台幣50元,如需郵寄者,請自備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雙掛號郵資51元之光碟包裝袋,向本院承辦股聲 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光碟。本院收受您的聲請聯單後,承辦人員會即刻辦理後通知您到院領取或由本院郵寄送達給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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