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號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丙110除23字第01341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住新北市
訴訟代理人 陳莫云  住新北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羅東分行

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0月31日

699,930元

DF2063844

 
函 稿 代 碼:D034-8 除權判決要旨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0-08-19
  • 更新日期:110-08-1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