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戊110除14字第008995號
本文: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T3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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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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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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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商壬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5日 │20,051元 │3312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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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