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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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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葛瑪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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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宜110年度除字第19號
本文: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葛瑪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
法定代理人 陳尚毅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銀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步青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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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瑪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名盛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2月12日

 

924,000元

 

FS0663242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5-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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