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號江國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寅110除字第8號
本文: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葉宜玲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江國維 住宜蘭縣宜蘭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T3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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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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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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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江國維│宜蘭市農會│美利馳股份│109 年8 月30日│258,921元 │FA0364323 │ │
│1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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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3-29
- 更新日期:110-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