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號黃吳素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丁109除31字第1826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恬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吳素蘭 住宜蘭縣宜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T3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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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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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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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謝文惠│合作金│空白 │109年3月31日│7,980元 │ 0667340 │
│ │ │庫礁溪│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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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10-17
- 更新日期:109-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