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2號逸豊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丁109除32字第18264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恬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逸豊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五結鄉
法定代理人 洪妙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潔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T3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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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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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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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逸豊塑膠企│臺灣銀行股│興源商行│108年10月15日 │8,400元 │AM5060300 │
│ │業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余俊緯 │宜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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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10-17
- 更新日期:109-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