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號江敏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寬109除25字第014588號
本文: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江敏華 住宜蘭縣五結鄉
代 理 人 張晉銘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T3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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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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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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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陸文芳 │永豐銀行羅東分行 │ (空白) │ 109 年1 月13日 │ 1,000,000元 │ 42192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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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8-21
- 更新日期:109-08-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