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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0號柯建宇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柯建宇 住新北市林口區(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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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8-27
- 更新日期:113-08-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