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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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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7號侯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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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3除字第17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侯玲玉  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本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台銀羅東分行經理劉永基
台銀羅東
92年7月24日
92年7月24日
35,000元
3493045
 
 

 

  • 發布日期:113-08-23
  • 更新日期:113-08-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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