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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7號侯玲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3除字第17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侯玲玉 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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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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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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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當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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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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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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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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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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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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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羅東分行經理劉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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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羅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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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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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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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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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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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8-23
- 更新日期:113-08-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