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5號林燕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3年度除字第25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燕萍 住宜蘭縣羅東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信璋
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1
|
陳明珠
|
頭城鎮農會
|
林燕萍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新臺幣201,970元
|
FA2646869
|
|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