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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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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5號林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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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3年度除字第25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燕萍  住宜蘭縣羅東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明珠
頭城鎮農會
林燕萍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新臺幣201,970元
FA2646869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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