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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號游福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除字第54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游福鎮 住宜蘭縣員山鄉惠民路33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附表: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