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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號永晟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除字第10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永晟營造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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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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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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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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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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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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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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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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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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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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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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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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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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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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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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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