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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號林聰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2除字第7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聰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