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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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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號林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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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2除字第7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聰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林聰慶
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3892785
新臺幣37,224元
民國111年8月6日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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