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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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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號吳旻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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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除字第50號
主旨公告本院111年度除字第50號等除權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
                     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旻羲  
           送達代收人 蔡鎮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13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0年9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14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0年10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15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0年11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16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0年12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17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1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18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2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19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3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2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4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21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5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22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6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23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7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767724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8月10日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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