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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黃翎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除字第4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翎祺 住屏東縣
代 理 人 王農裕 住宜蘭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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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備考 |
01 |
車力威企業社黃翎祺 |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
空白 |
111年6月10日 |
300,000元 |
AG7408944 |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