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號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1除字第5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plip Lin
訴訟代理人 黃扦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