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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號黃永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1除字第47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黃永霖
送達代收人 陳俐蓉
訴訟代理人 簡心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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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000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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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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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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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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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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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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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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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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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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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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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寧騰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拜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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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NY-000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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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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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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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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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統編28345906(舊公司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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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