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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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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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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1).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a).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 (b).法人之名稱。 (c).組織區域。 (d).會址。 (e).任務。 (f).組織。 (g).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h).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i).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j).會議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 (k).經費及會計。 (l).章程修改之程序。 (m).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n).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2)應附具之文件: (a).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b).董事 (理事) 、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 (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 (理事) 、監事備案之文件。 (c).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 (理事) 、監事,指現任董事 (理事) 、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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