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供擔保人(提存人)於假扣押債權執行後,是否可以提出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逕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字型大小:

不可以聲請取回提存物。依照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額須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才能取回提存物。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是非訟事件,其雖有執行力,但無實質確定力,不屬於本案訴訟。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