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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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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擔保利益人同意供擔保人(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時,供擔保人是否可以受擔保利益人出具之同意書,逕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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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得逕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否則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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