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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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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人應於何時交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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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不動產投標分兩種情況:1.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通知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期限。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於動產 ( 含遺留物、出資額、股份等 ) 拍賣,應於拍賣時當場繳足全部價金。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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