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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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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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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1)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2)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6.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貳、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5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參、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二、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三、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一)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二)債務人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

(三)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四、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可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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