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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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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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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
  2. 如果債務人逾二十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將會因此而確定,並且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法律上認定債務人有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必須即時的提出異議狀於法院。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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