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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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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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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一、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一)可直接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二)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四)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五)聲請人應簽名、蓋章。二、委任狀。(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貳、聲請費用。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參、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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