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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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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認領子女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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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1.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2.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3. 公證處所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4. 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此類事件在公證處所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 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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