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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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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時,如何授權代理人請求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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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時,得提出授權書及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如為公司則須提出授權書及六個月內之變更事項登記表(若該登記表日期超過六個月,則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三個月內之正本乙份)。本人如在國外,得提出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之授權書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不識文字或不會簽名須協同見證人到場見證始得辦理公證。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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