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查明所欲抄錄之公證書或認證書案號至本處提出聲請。但若欲聲請閱覽或抄錄者係遺囑之公(認)證書,除非立遺囑人死亡,否則只有立遺囑人方得聲請閱覽或抄錄(公證法98條第1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