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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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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方)想讓孩子出庭,小孩很害怕,有人可以幫他(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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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我國學者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出庭作證或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時會有下列壓力:

  1. 面臨出庭作證或陳述即是背叛父母一方的心理交戰
  2. 面對陌生的法院環境與人事物的惶恐
  3. 需陳述或回答不愉快的暴力經過
  4. 擔心自己太緊張造成想法未充分表達
  5. 擔憂陳述不好會影響判決
  6. 面對施暴者的恐懼害怕
  7. 擔心生活的變動,例如焦慮未來要跟誰住或擔憂未來的經濟來源等。

     

 出庭後的壓力有:
  1. 被追問的壓力
  2. 開庭內容被施暴者知道的壓力
  3. 一直反覆回想開庭的過程
  4. 法院裁判結果不如預期時,孩子可能解釋為法官不相信他說的話、或產生自己無能、沒有人願意幫助他的惶恐與無助感。 
    所以父母應該儘量避免聲請法院傳孩子出庭,也不要指導或追問孩子出庭時說些什麼、為什麼這麼說,這才是愛孩子的表現。

2.為了幫助孩子,家事事件法規定未滿20 歲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出庭表達意願或意見,法院認有必要時,會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如未成年人的親屬、學校老師等)陪同到場,陪同人員可以坐在被陪同人旁邊並可以表示意見。另外也可以聲請法院隔別訊問、提供進出法庭的安全路線、不同的等候開庭處所等,以免孩子受到傷害。

◎家事事件法第11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8 條、第19 條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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