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30 條、第18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