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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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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有那些內容?法院一定要照我聲請的內容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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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種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核發的暫時處分,請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例如該辦法第6 條規定,在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的婚姻非訟事件,法院可以發下列暫時處分:「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之期間。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2. 核發哪些暫時處分,是由法院斟酌決定,所以不一定會照聲請的內容發。另外,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時,是採取急迫性、必要性、合目的性及可執行性的原則,所以不可以超越必要範圍或悖離本案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85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 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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