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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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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護宣告?要向哪個法院聲請,聲請狀怎麼寫,要準備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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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於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人,法院可以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聲請,為監護宣告並為他選一位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和七歲以下的孩子一樣,沒有行為能力,要由監護人當他的法定代理人,幫他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2.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3. 聲請狀寫法可參考附錄一「監護宣告」聲請狀參考例稿,或上司法院網站查詢下載(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4. 聲請時要準備的資料大致有(一)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 份。(二)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三)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民法第15 條之1、第1111 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66 條、第168 條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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