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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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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留下很多債務,不知道遺產夠不夠還,是否要拋棄繼承?如果要拋棄,要向哪個法院聲請,聲請狀怎麼寫,要準備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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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的權利,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是否要拋棄繼承,還是要由繼承人自己決定。
  2. 拋棄繼承,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3. 聲請狀寫法可參考附錄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聲請狀、繼承系統表參考例稿,或上司法院網站查詢下載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4. 聲請時要準備的資料大致有(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二)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三)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四)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五)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民法第1148 條、第1174 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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