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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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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中於交付子女以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的強制執行,有什麼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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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法院執行時要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並可以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三)執行的急迫性。
    (四)執行方法的實效性。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的程度。
  2. 用直接強制方式交付子女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家事事件法第194 條、第195 條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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