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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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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一定要經過調解程序才可以嗎?如果不想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家庭紛爭,會不會對判決的結果有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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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履行同居、終止收養及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提起訴訟時,法律特別規定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的程序,才可以進行法官審理的訴訟程序。所以,在這種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是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的。若法律沒有規定須經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接受法院提供的調解服務。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屬於離婚、履行同居、終止收養及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的案件,法院就會完全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只要有一方不願意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家庭紛爭,案件就會移給法官審理,並不會強迫民眾一定要接受調解,而且,對當事人的官司並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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