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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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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代理嗎?沒有委請律師,有什麼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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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是被害人直接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自訴人要自己提供証據資料,負責舉證責任,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所以這次刑事訴訟新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定期命自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雖然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不到庭,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仍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被害人不願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時,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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