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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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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案件被告雖然沒有請律師,法院仍會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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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所涉之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或被告本身因為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案情,而自己又沒有請律師辯護時,或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者,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但被告如果是低收入戶,且沒有選任辯護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當然,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動來指定辯護。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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