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存所窗口
服務項目 |
應備文件 |
服務流程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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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 |
● 提存書一式二份 |
● 收件與初審 |
● 提存金之繳納,提存人須自行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六聯單,至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派駐本院4號櫃台)繳納後,再持向本院辦理提存 |
清償提存 |
● 提存書一式二份 |
同上 |
同上 |
取回提存物 |
● 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 |
● 收件與初審 |
● 如取回(領取)時與原提存書(提存通知書)上之本人姓名或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或所蓋印鑑章不同,應提出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證明文件 |
領取提存物 |
● 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應加蓋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
同上 |
同上 |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