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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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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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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備文件 

提存人取得法院准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提存物之裁判後,準備下列文件:

  1. 提存書一式2份。
  2.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

  1.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存摺,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並簽蓋集保原留印鑑。
  2. 證券商辦理轉帳後,向證券商領取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

三、提存人至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銀行繳交費用及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1.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商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作業手續費(內含支付集保結算所處理服務費新臺幣500元)後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2. 繳交擔保提存費:依提存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先洽法院收費處開立繳款單據後,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並取得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四、提存人將下列文件送交法院提存所

  1. 提存書一式2份。
  2.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3. 代理國庫銀行用印之寄存證相關聯單。
  4. 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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