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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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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什麼是「撤銷」保護管束或「撤銷」安置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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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在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執行期間,如行為未加以改善,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經留置觀察後仍未改進,足認處遇(保護管束、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可以向法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教養機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亦得檢具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撤銷安置輔導的執行,將所餘執行時間執行感化教育。(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第 4 項、第 55-2 條第 5 項)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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