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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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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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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qrynoresult.aspx?lsid=FL000846&no=305

二、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行政訴訟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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