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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
一、何時可發還保證金:
1.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判決有罪確定後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2.案件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後,法院依職權通知發還保證金。
二、發還主體:
1.由檢察署於被告確定到案執行後主動發還原保證繳納人即具保人或由具保人。
2.被告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發還(聲請發還保證金狀)。
三、發還方式:
1.到院領取:由檢察署或法院發函通知後領取,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攜帶發還函領取。若是委託代理人代領者,應提出繳款人出具之委託書,繳款人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及繳款人之印鑑證明。如代領金額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下,其代領人為繳款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得免繳印鑑證明。(刑事委任代領保證金狀)
2.以撥匯方式發還:於可發還保證金時,以匯款方式發還。
四、應檢附文件:
1.聲請書1件。
2.保證金及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1件。
3.原繳款收據1件。(如遺失請書立切結書)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件。
5.匯入帳號存摺封面影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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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