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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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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被害人權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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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案件審理,檢察官和被告均為訴訟當事人,檢察官為公訴人,被告是被審判的人,法院為公正第三人之地位,依刑事訴訟法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假如您是犯罪的被害人或告訴人,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進行中,您可以行使下列的權利:

  1.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權:案件起訴於第一審法院後,在第一次審  判期日前,檢察官若認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2項參照)。假如您想要保全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您可以書面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確保證據不會滅失或難以使用。(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2.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權:在法院審理中,由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假如您想要調查與本案有關的任何證據,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您可以書面請求公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讓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3. 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在法院審理中,由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向法院陳述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假如您有任何意見,都可以書面向公訴檢察官表示,由檢察官向法院陳述意見,讓法院了解的更清楚!
  4.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抄錄權:在法院審理中,您是告訴人的話,您可以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到法院檢閱卷宗、證物,抄錄或影印卷宗內的資料,方便您了解案件的進行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但書)。
  5. 請求法院隔離訊問權:假如您是犯罪的被害人,在法院審理中,法院如以證人的身分傳您到法院作證,假如您擔心在被告面前,不能完整的陳述,於法院認為適當的情形下,您可以請求法院隔離訊問,來保護您(刑事訴訟法第169條)!
  6. 證人之費用請求權:在法院審理中,法院如以證人的身分傳您到法院作證,除有法定事由外,法院在訊問完畢後會當場給付您日費和旅費,如果沒有當場領取的話,您可以在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請求。假如您有經濟上的困難,也可以在開庭前以書面向法院請求預先酌約旅費(刑事訴訟法第169條)。
  7. 法院審理中,有向法院陳述意見權:假如您是犯罪的被害人,審判期日法院開庭時,法院會傳您或您的家屬到場,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不過,經法院合法傳喚,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您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時法院就不會再傳您了(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
  8. 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權:假如您是告訴人,法院審理中您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不過,法院 認為必要時還是會請您親自到場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1項)。
  9. 法院判決後,就判決內容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如您是告訴人,法院判決後,您對判決有任何意見,都可以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向檢察官陳述意見,讓檢察官了解您判決的看法(刑事訴訟法第314 條第2項)。
  10. 法院判決後,請求檢察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權:法院判決後,您有所不服時,您可以具備理由,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不是從您收到判決時起算),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以維護您的權益(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請求檢察官上訴狀)
  11. 協商程序中,就協商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權:假如您是被害人,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和被告要進行求刑協商程序,檢察官會徵詢您的意見,您可以就求刑協商的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維護您的訴訟權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12. 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38條第1項)(刑事聲請訴訟參與狀(被害人))
    ‧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刑法第234條、第231條之一、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4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之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
     
  13. ​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38條第2項)(刑事聲請訴訟參與狀(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

檔案下載

  •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聲請狀(第一次審判期日前)odt
  •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聲請狀(第一次審判期日前)odt
  • 聲請上訴狀(請求檢察官上訴)doc
  • 聲請上訴狀(請求檢察官上訴)odt
  • 刑事聲請訴訟參與狀(被害人)odt
  • 刑事聲請訴訟參與狀(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odt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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