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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得提起之人: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向刑事案件受理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過失傷害(車禍)案件,被害人無需繳納裁判費用即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精神賠償等。
二、得提起之時間:
- 需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提起之方式:
- 以書狀方式向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提起。
- 審判期日到庭,當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事項: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須有刑事案件在法院繫屬始得向該繫屬法院提起。
- 須於刑事案件一審辯論終結前或提起二審上訴後、二審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 附帶民事判決與刑事案件不一定會同時判決。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