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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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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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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為了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避免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法院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於起訴事實無爭執之情況下,簡化證據之調查以速判,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何種案件可以採行簡式審判程序?

  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2. 於準備程序中,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案情已臻明確。
  3. 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4. 經審判長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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