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何謂自訴

字型大小:

何謂自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2項規定,犯罪被害人可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

自訴主體:(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1.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21-324條)

  1.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2.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3.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4.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刑事撤回自訴狀)。

檔案下載

  • 撤回自訴狀odt
  • 撤回自訴狀doc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