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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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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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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一連串程序,而在法院中進行的部分,則是從起訴以後經審判到判決確定為止的程序,主要是在確定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刑事訴訟程序依照案件類型的繁簡程度、科處刑罰的輕重程度及被告之認罪與否,可區分為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等三種程序。

 

一、通常程序: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在論罪科刑時必須非常慎重,因此適用較為慎重的通常程序(含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程序)。而在刑事案件中,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之案件均要採行「合議制」,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共同來審判案件,此即為通常之審判程序。

 

二、簡易程序:性質上較簡單、輕微的案件,則適用較為簡便的簡易訴訟程序。被告犯罪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三、協商程序:對於一定刑度範圍內之刑事案件,在被告認罪的前提下,行認罪協商程序,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有效的運用。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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